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834號原告 陳帟勝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 陳瑞良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3578號傷害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施懷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