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37號原告 張何秀寬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 律師
王士豪 律師 蔡宜靜 律師被告 何銘樞 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 律師被告 何秀美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被告 劉何秀慧 訴訟代理人簡嘉瑩律師被告 何建邦
葛蕾絲 ‧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葛蕾絲‧黃」之真正住、居所及國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葛蕾絲‧黃」之真正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復未記載其國籍,致本件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之情事,亦無法查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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