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 游龍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鄧筱芸┌─────────────────────────────────────┐│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游博熙 │三重區農會│109年4月25日│70,774元│D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