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張進南 被告 謝孟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簡佩珺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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