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593號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0,275元,並繳納裁判費8,370元,惟原告於107年1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606,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原告僅繳納8,370元,尚欠18,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