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趙世英 被告 井偉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藍寶石項鍊、珍珠耳環損害新臺幣5萬元部分,另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