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黃柏誠 上列聲請人黃柏誠因與相對人 李禕旭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柏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標的登記次序23)、0000-0000(標的登記次序34)、0000-0000(標的登記次序33)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義務人等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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