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政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政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政昕前犯詐欺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游秀雯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