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09號上訴人 余坤錦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甘昊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人具狀表明希望再行協商和解,聲請本院再開辯論,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郭玄義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