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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