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至CH0000000)三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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