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 葉韋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許竺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