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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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葉爾良 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 律師被告 李舒廉 (原名: 李淑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05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