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田侑鑫 被告 張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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