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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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鄭周蓮珠
鄭勝嘉 鄭聖堂 鄭棋美 被告 李欣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5年審交易字第7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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