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UTAKUANOKMONTRI(中文名:門第)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0000000前因強制性交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以驅逐出境代之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職權時,本可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並未限制須經法院裁定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菱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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