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家調裁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號聲請人 簡鱺萱 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相對人 簡岑竹 兼上一人 林家祥 之推定生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相對人簡岑竹(女、民國000年
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簡岑竹(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