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2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行親權人乙○○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里○○○街○○號9樓,有原告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閱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各乙紙附卷可徵,依前揭民事訴訟法592條之規定,本件停止親權之訴自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