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94年4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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