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嘉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60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甲○○為逃避另案刑事責任追訴,故違反法院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之動機,以至金門縣轉搭不詳貨船至○○○區○○段出國,造成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維護之妨礙,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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