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40號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務人 林家澤 ( 王桂枝 之繼承人)
林弘基 (王桂枝之繼承人) 林秋蜜 (王桂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家澤、林弘基、林秋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捌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案外人王桂枝前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信用卡簽帳消費,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嗣後原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現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㈡又案外人王桂枝於92年2月18日死亡,而債務人為其繼承人
,未於期間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已依法繼承其遺產,則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