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12號原告 張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献彬蔡明修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蔡家(民國47年3月1日歿)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另提出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趙千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