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 林聖益
陳佳妤 被告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李嘉麗 代理人被告 詹朝景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假扣押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詹朝景被訴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
3年7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月29日宣判,有本院103年
7月15日審理筆錄、103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可稽,而原告林聖益、陳佳妤係於103年8月2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聲請假扣押,可觀附件上之收戳章自明。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及聲請假扣押,顯有未合,自均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