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46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