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19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階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所明定。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起,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契約當事人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54條定有明文。故契約當事人遲延給付
,經他方當事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而不於期限履行者,
他方當事人雖得解除契約,但於解除契約前,契約關係仍然
存在,當事人僅得請求履行契約,尚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購買桌上型電腦及17吋LCD螢
幕各2台,已付價金新台幣(下同)85,180元,被告經催告
仍未交付貨物,爰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等語。經查,本件
依原告所述之事實,兩造間買賣關係仍存在,原告僅得請求
被告交付貨物,其逕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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