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6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及訴外人 張譯方 於民國90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5月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丙○○、甲○○未依約履行,聲請人之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5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關於聲請人主張以丙○○為相對人之部分,經查丙○○並非抵押物之所有權人,而抵押物拍賣之裁定應以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人此部份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就204、204之1地號之部分,所有權人為 張乃心 及甲○○,聲請人僅以甲○○為相對人,自應僅就甲○○所有權利二分之一之部分准予拍賣,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7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613│建│0│00│11.23│全部│所有權人:甲○○│├──┼───┼────┼───┼───┼─┼──┼──┼────┼────┼────────┤│002│台南市○○○區○○○段│614│建│0│00│36.24│全部│所有權人:甲○○│├──┼───┼────┼───┼───┼─┼──┼──┼────┼────┼────────┤│003│台南市○○○區○○○段│615│建│0│00│32.25│全部│所有權人:甲○○│├──┼───┼────┼───┼───┼─┼──┼──┼────┼────┼────────┤│004│台南市○○○區○○○段│204│建│0│02│50.80│2分之1│甲○○持分2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204-1│建│0│00│36.48│2分之1│甲○○持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