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間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7680號上訴駁回(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1929、19909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