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肆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
壹、貳、肆所示之刑;又附表編號貳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列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煙毒│煙毒│煙毒│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5年、│罰金5000元,如易│││││褫奪公權10年│服勞役,以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79年10月6或7日起│82年12月4日│83年4月4日│95年4月17日│││至同年11月21日止││││├────┼────────┼───────┼───────┼────────┤│偵查機關│臺南地檢署79年度│臺南地檢署82年│臺南地檢署83年│臺南地檢署95年度││、年度及│偵字第7847號│度偵字第27號│度偵字第4302號│偵字第6887號││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分院│南分院│南分院│││後├──┼────────┼───────┼───────┼────────┤│事│案號│80年度上訴字第39│83年度上訴字第│83年度訴字第22│95年度簡字第1555││實││6號│677號│17號│號││審├──┼────────┼───────┼───────┼────────┤││日期│80年5月20日│83年4月14日│83年12月7日│95年5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決├──┼────────┼───────┼───────┼────────┤││日期│80年5月20日│83年4月14日│83年12月7日│95年6月16日│├─┴──┼────────┼───────┼───────┼────────┤│是否合於│符合│符合│不符合│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1年10││罰金銀元2500元即││褫奪公權││月││新臺幣7500元,如││期間或罰││││易服勞役,以銀元││金額││││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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