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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