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潮簡字第40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王志槐
被   告  陳維乾
       陳美只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面積貳佰陸拾壹點陸陸平
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面積陸佰貳拾壹點陸陸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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