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小字第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街○○號,有戶籍謄本
1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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