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偵字第4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95年12月間亦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經本院判處拘役20日確定,仍不知警惕,竟無視於法院保護
令之裁定,仍又對被害人暴力相向,對於被害人身心造成之
侵害、犯罪動機、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
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
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
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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