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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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仲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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