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8號上訴人(即原告 范秋娥 之承受訴訟人)
吳碧蓉 吳宏龍 吳宏豪 吳宏貽 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敏玉
陳瑞 昌陳瑞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
2年8月7日101年度訴字第7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3,796元(以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應有部分計算。其中第424地號:591平方公尺x5,400元x258/591=1,393,200元;第425地號:1802平方公尺x3,863元x492/1802=1,900,596元。1,393,200+1,900,596=3,293,79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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