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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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瑤
吳健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瑞.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