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許國祥 被告 郭朝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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