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
趙君宜 律師被告祐阡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