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6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振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俊程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春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壹元陸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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