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順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順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順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
102年4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詹順助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657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於102年4月24日入監合併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8年1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2月
5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