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再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原告 鄧秀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仁翔 新都心大樓A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
107年度上字第29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確定判決駁回其請求再審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5,000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黃悅璇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