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建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上字第7號上訴人理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楊斯惟 律師被上訴人達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祖江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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