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29號上訴人 巫惠勤 被上訴人 郭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年4月8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洪培睿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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