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3號

原告 許為順

被告 楊志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8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

法官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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