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王宇杰

被告 夏立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8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

法官林軒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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