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4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8年度除字第14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玉山商業銀行大安分│98年2月3日│35,405元│0000000││││開平餐飲職業學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