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764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俞諺選任辯護人陳怡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依萍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4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耀興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