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至玖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至玖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拾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應減刑之犯罪與附表所列已減刑之編號一、十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鈞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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