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蘇孟彤
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事由,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及聲請回復原狀。惟民法第244條所規
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係屬撤銷訴權,應以訴之
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撤
銷之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爰逕 以裁定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