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調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