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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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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